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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景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姜某某,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赵景秀,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景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