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景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姜某某,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赵景秀,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赵景秀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