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巢湖市瑶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瑶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195号申请执行人: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文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女,1966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巢湖市瑶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巢湖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瑶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借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且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萍审 判 员 冯水华人民陪审员 张荣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士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