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杜海柱与刘康、毕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柱,刘康,毕宇,王瑞,王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96-1号申请人杜海柱,居民。被执行人刘康,1993年7月15日,工人。被执行人毕宇,工人。被执行人王瑞,工人。被执行人王凤芳,农民。本院在执行杜海柱与刘康、毕宇、王瑞、王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