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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郝学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学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19号罪犯郝学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4)枣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学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鲁刑二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2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2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郝学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学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郝学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郝学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学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