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亚圣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亚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铁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袁亚圣,男,1965年10月2日生。1985年10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9月又因犯脱逃罪被加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亚圣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亚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袁亚圣在南京火车站4号站台所停靠的K560次旅客列车12号车��门口,趁旅客李某某上车不备之际,窃得其裤子右侧口袋内的1只钱包(内有人民币220元、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火车票等),随即将钱包藏入自己所携带的挎包内,逃离现场。在逃至站台东侧的邮政通道时,被告人袁亚圣被民警抓获。所窃钱财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亚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袁亚圣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亚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袁亚圣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被告人袁亚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亚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亚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文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