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方兰与赖显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赖显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方兰,女,195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阳东县红丰镇红锋村委会塘围寨村八巷25号。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5801226121。委托代理人:麦国宽,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显发,男,汉族,户籍地:阳江巿阳西县新圩镇田安村委会永安,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35。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兰诉被告赖显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英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大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