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文其与寇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其,寇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其,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寇海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刘文其申请执行寇海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寇海峰已被本院司法拘留。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寇海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刘文其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70713元,执行费96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