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绍新执民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石夏兰与何积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夏兰,何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绍新执民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石夏兰。被执行人:何积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积良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陈杭英事由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285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石夏兰,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8006265123),汉族,住嵊州市黄泽镇岙口村麻厂6号。被执行人:何积良,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810283359),汉族,住新昌县东茗乡里白岩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澄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积良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章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