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蔡建成、王朝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审批:审核:事由:关于拍卖被执行人蔡建成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华翔大厦1号2101室及配套车位的房地产的报告。拟稿人:××××年××月××日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07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代表人:徐振旭。被执行人:蔡建成。被执行人:王朝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蔡建成、王朝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蔡建成、王朝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852217.92元及利息,诉讼费10735元,执行费20922.18元。但被执行人蔡建成、王朝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建成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华翔大厦1号2101室及配套车位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08)第0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代理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李世进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07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182-188号。代表人:徐振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蔡建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704033612),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山水人家86号。被执行人:王朝亚,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709171563),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山水人家86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蔡建成、王朝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甬象商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蔡建成、王朝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852217.92元及利息,诉讼费10735元,执行费20922.18元。但被执行人蔡建成、王朝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蔡建成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华翔大厦1号2101室及配套车位的房地产(产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号,土地证号:象国用(2008)第00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丁霖审判员陈海波代理审判员黄欢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