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超鹏、李赞与屈晓松、张子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晓松。原审被告张子怡。上诉人李超鹏、李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超鹏、李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由上诉人李超鹏、李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国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