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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春霞与高巨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霞,高巨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罗春霞。被告高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霞与被告高巨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春霞承担。审 判 长 : 吕 静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