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罗春霞与高巨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霞,高巨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罗春霞。被告高巨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春霞与被告高巨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春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春霞承担。审 判 长 : 吕 静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 高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