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南晋家具有限公司与严易润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南晋家具有限公司,严易润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2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村委会建设路5号。法定代表人时小娟。委托代理人李韵红,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裕森,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严易润,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郭缙,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晋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晋公司)与被告严易润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韵红,被告委托代理人郭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晋公司诉称,2014年6月11日,被告途经顺德区龙江镇横朗路段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告冒充原告公司员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原告支付工伤赔偿。但实际上,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严易润辩称,被告严易润于2014年6月11日在原告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故,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顺龙保工认字(2014)06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受伤为工伤,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等于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也已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劳动仲裁,且已开庭审理【顺劳人仲案字(2015)1333号】。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2014年11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顺龙保工认字(2014)06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查明被告系原告南晋公司的员工,因此认定被告上述受伤为工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1月24日,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顺龙保工认字(2014)06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决定书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由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该决定书已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依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晋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南晋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黎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