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锦发与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元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73号原告陈锦发,男,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元村。法定代表人陈金华,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锦发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元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锦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为61.5元,由原告陈锦发负担。审判员陈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胡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