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17号原告: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全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登宏,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97元,减半收取10248.50元,由原告全椒美健道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