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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于春洲与王宝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洲,王宝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莫执字第0022-1号申请人于春洲,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被执行人王宝锁,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莫旗。2015年1月21日本院受理了于春洲申请执行王宝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宝锁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及时给付申请人案件款,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直补账户,本院依据查询结果,将被执行人直补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莫执字第002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吕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