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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赛磊、肖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赛磊,肖琼,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叶舟。被执行人赛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肖琼,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赛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赛磊、肖琼、铜陵市凯天贸易有限公司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