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与北京市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北京市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赵书云,职务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市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赵勤,职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与被告北京市向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原告唐山市顺利石灰石经销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