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金斗与朱光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斗,朱光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刘金斗,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朱光丙,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斗与被告朱光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金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