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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剑海与杨晓文、张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海,杨晓文,张志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张剑海,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晓文,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张志昆,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剑海与被告杨晓文、张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