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剑海与杨晓文、张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海,杨晓文,张志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张剑海,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晓文,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张志昆,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剑海与被告杨晓文、张志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剑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剑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