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邓中平与傅小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63号原告邓中平,女,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谢明华,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庆,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江北区。被告傅小艳,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江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12号天文台大厦23-4、5。负责人易青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中平与被告傅庆、傅小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中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邓中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中平负担。审判员 杨儒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