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兰玲与罗志刚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玲,罗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张兰玲,女,1940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志刚,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志刚在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