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朴怀与被告陈文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郑朴怀,男,汉族,1981年12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先,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实,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郑朴怀与被告陈文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朴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500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实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郑朴怀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和30000元,计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3%计付,双方无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2月11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据,2014年1月28日,被告提供其位于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21幢1-2开间面积133.0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德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德国用(2009)第40021号)作为借款25万元抵押担保,并向德化县房地产交易所、德化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只支付部分利息即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收据、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抵押(质押)物品清单、房地产抵押价值协商确认书、公证书、德房他项第20140289号房屋他项权证各一份,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郑朴怀与被告陈文实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借款收据,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未能偿还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当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21幢1-2开间面积133.0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作该借款25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有效。原告要求对被告陈文实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龙浔镇���城花园21幢1-2开间面积133.06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郑朴怀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陈文实不履行以上债务时,原告郑朴怀有权对被告陈文实设定的抵押财产���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21幢1-2开间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艺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潘荣锋附:(一)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