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姜某与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701号原告姜某,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魏某,工人。被告曹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夏巍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