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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栾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顺城街170-1号。法定代表人:洪运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国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被告:栾江,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栾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天运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4.00元,减半收取457.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卜天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