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秧扣与尤文庆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秧扣,尤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异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张秧扣。被执行人尤文庆。申请执行人张秧扣与被执行人尤文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江小民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尤文庆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秧扣价款68万元。因被执行人尤文庆未能按判决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秧扣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尤文建(男,身份证号码:××)自愿为被执行人尤文庆提供担保,并于2015年2月14日出具担保书一份。本院另查明,尤文建与王心梅(女,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尤文建、王心梅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人民陪审员 谈增慧人民陪审员 石素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栾晨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