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书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019号赵某甲、贾某某与赵某、赵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甲、贾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宋克己人民陪审员  凌 全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崔福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