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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恢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映潮与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映潮,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映潮,男,生于1976年10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焱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王映潮申请恢复执行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映潮与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映潮借款及其损失107280.00元,当庭兑现30000.00元,余款77280.00元限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王映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泸州市合江县天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映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御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