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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蒋业辉与仪陇川中公司、袁道必、鲜秀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业辉,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鲜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蒋业辉,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道必,总经理。被执行人袁道必,男,汉族。被执行人鲜秀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蒋业辉与四川省仪陇县川中建筑有限公司、袁道必、鲜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袁道必名下土地及房屋证号为:(2006)字第024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000220**号房产证、(2012)第031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201205567、201205565、201205569、201205568、201205566号房产证、(2011)字第0006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2011037**号房产证,共计7套房产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鲜秀芳仪名下土地及房屋证号为:(2011)字第013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2011040**号房产证、(2012)第035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201204380、201204379号房产证、(2012)第036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2012043**号房产证、(2012)第0357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第201204382、201204373号房产证,共计6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