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永田与陈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田,陈章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56号原告杨永田,男,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陈章鸿,男,汉族,原住址大埔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田诉被告陈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田诉被告陈章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愿意与被告家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杨永田负担。审 判 长 刘凤平审 判 员 杨小三人民陪审员 罗德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达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