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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横山县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束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横山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束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横山县某某水泥���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束某某,男,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横山县甲村。被执行人束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横山县某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李某某劳动报酬6.7万元;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