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312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霍某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梁某某,女。被告霍某某,男。被告白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退还原告梁某某。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关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