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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柯学与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柯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6号长延堡商城二层5-8层。法定代表人郭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磊,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彦立,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学,广州彼岸思精光电系统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5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忠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彦立、被上诉人柯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5日柯学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于2012年4月13日与忠投公司签订《商铺预定协议》,预定租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76号长延堡商城三层东通道13号铺面的商铺,并于同日向忠投公司交付预定金65440元。2013年6月,忠投公司在未告知其的情况下,将其预定的13号铺面整租给眼镜超市,将其的商铺位置调整至08号铺,并通知其补交增大面积部分的预定金11955元。其因已交了预定金,无奈又于2013年6月7月补交商铺预定金11955元。时至今日,签订《商铺预定协议》及其向忠投公司支付租赁预定金已逾30余月,忠投公司仍未向其交付具有经营条件的商铺且没有签正式的租赁合同。故其现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忠投公司签订的《商铺预定协议》;2、请求判令忠投公司退还其支付的商铺预定金77425元;3、请求判令忠投公司立即向其支付预定金银行利息13999元;4、忠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忠投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柯学需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用。对于柯学要求其退还商铺预定金的请求,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柯学在2012年11月、12月的时候不接商铺,商铺至今保留,故柯学称其未缴纳商铺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柯学(乙方)与忠投公司(甲方)签订《商铺预定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276号长延堡购物广场三层东通道房屋一间,使用面积以改造后具体测量面积为准,作为经营服装的专营铺面。二、预定商铺租赁期限为3年,租期从甲方给乙方交付商铺(交付日为甲方向乙方送达书面交房通知日)之日起正式起算。三、1、(2)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65440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期限与合同一致,在合同租赁期限内不得用履约保证金折抵应向甲方交付的任何费用。2,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交付65440元,作为预定商铺的定金,在签订正式合同同时,此定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012年3月13日和2013年6月7日柯学分别向忠投公司缴纳65440元、11985元。忠投公司出示了相关复印件证明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柯学签订合同,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以书面形式通知柯学。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柯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预定协议》,忠投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按协议约定向柯学送达了书面交房通知,且忠投公司答辩时亦同意解除该协议,对于柯学的该项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因上述协议并未履行,在双方同意解除的条件下,忠投公司收取的商铺预定金依法应予返还,忠投公司辩称不返还该款项的请求,依法不予采信,忠投公司收取该预定金是基于双方的协议,柯学要求支付银行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柯学与被告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3月13日签订的《商铺预定协议》。二、被告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柯学商铺预定金77425元。三、驳回原告柯学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被告承担2322元,原告承担1000元。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诉人忠投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原审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短信通知;书面公告通知及通知的邮件等证据,证明柯学已知商城开业时间,并柯学以拟再出租为由没有领取钥匙,根本不存在“无证据证明向柯学送达了书面交房通知”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柯学所定商铺2012年11月建成,即通知柯学进行装修使用。但此后,其多次通知柯学,但柯学拒接商铺,至今该商铺仍被其保留。其为柯学保留的商铺已具备营业条件。因柯学放弃承租,故定金不应退还,既符合协议约定,又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其退还定金违反法律规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柯学的原审诉讼请求,由柯学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柯学针对忠投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到目前为止其都没有接到忠投公司的交房通知。其交的预付款也是不小的数目,其经常关注去市场看,也曾找忠投公司要求退还定金。在原审诉讼期间,因对方说一直为其预留商铺,所以其亦去看过商铺,但三楼无任何商户营业,无运营迹象。该市场建筑无消防、规划许可证书,是违章建筑。因手续不全忠投公司无法交付使用。忠投公司收取巨额定金是违法行为,不能履行交付商铺责任应退还定金。忠投公司长期占用其定金资金,应该按银行规定支付定金的利息,并由忠投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3日,柯学与忠投公司签订《商铺预定协议》约定:柯学预定承租西安市长安南路276号长延堡购物广场三层东通道13号房屋一间。嗣后,忠投公司将柯学承租的商铺由13号变更为08号,柯学予以认可。因面积增大柯学按忠投公司要求,又补交11955元预定金。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柯学与忠投公司签订的《商铺预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形成商铺的预定关系。该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柯学应于接到通知单后三日内付清租赁费,并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但至今柯学与忠投公司未签订正式合同,故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忠投公司虽提交了通知、短信、公告及邮件等材料,但柯学否认其已收到,而且忠投公司无证据证明该材料已经送达到柯学。因此,忠投公司上诉称,柯学已知开业时间并拒接商铺的事实,依法不予采信。因忠投公司的原因致商铺未交付,在双方都同意解除《商铺预订协议》的情况下,忠投公司应当退还柯学预交的定金,既符合协议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忠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元,由西安忠诚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樊佩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