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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海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64号罪犯孙海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涛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枣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海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海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海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海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