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书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陈书伟,范巧枝,陈书军,陈建东,陈银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龙,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系该社职工。被告陈书伟,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被告范巧枝,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被告陈书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陈建东,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被告陈银亮,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书伟、范巧枝、陈书军、陈建东、陈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建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