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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温韬与合江县先市复兴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韬,合江县先市复兴页岩砖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温韬,男,生于196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被告合江县先市复兴页岩砖厂。负责人陈富强,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韬诉被告合江县合江县先市复兴页岩砖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韬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被告合江县合江县先市复兴页岩砖厂自愿承担。审判员  蔡维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石新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