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天明与被执行人王绍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天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7月7日以其申请执行的案件遗漏被执行主体及申请执行的标的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希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