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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婵娟与沈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祎,曹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祎。委托代理人王朝阳,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婵娟。委托代理人金佩霞,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导致本案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