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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柳东居委会302室。组织机构代码:57470862-2。法定代表人康昌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菡,女,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4320443XXX、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出票人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人民政府、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签发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2日的银行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汇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