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勃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邱丽坤、姜卫华诉邱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坤,姜卫华,邱志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勃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邱丽坤,女,汉族。原告姜卫华,男,汉族。被告邱志忠,男,汉族。原告邱丽坤、姜卫华诉被告邱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同一事实不能两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丽坤、姜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