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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邱丽坤、姜卫华诉邱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丽坤,姜卫华,邱志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勃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邱丽坤,女,汉族。原告姜卫华,男,汉族。被告邱志忠,男,汉族。原告邱丽坤、姜卫华诉被告邱志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同一事实不能两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丽坤、姜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