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马某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偿还申请人周某某贷款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8‰计算,利息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4000元);被执行人马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5元及执行费7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王疙瘩水库横山县建设征地移民有补偿款,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马某某在王疙瘩水库横山县建设征地移民的全部补偿款,待该款拨付后兑现给执行申请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