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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惠腾与樊伟玲、福建省恒泉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惠安和兴鞋材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惠腾,樊伟玲,福建省恒泉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惠安和兴鞋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赵惠腾,女,汉族,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郑彩虾,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丹,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伟玲,女,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福建省恒泉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商城步行街A2-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5709-7。法定代表人钱泓学。被申请人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9471729-8。法定代表人樊伟玲。被申请人泉州市惠安和兴鞋材厂,住所地惠安县城南工业区迎宾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438617-0。负责人郭建川。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申请人赵惠腾与被申请人樊伟玲、福建省恒泉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惠安和兴鞋材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并将申请人赵惠腾请求冻结上述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56446元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赵惠腾向本院提交人民币20万元及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限额为1556446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惠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樊伟玲、福建省恒泉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安玮鞋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惠安和兴鞋材厂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556446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惠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庄亦兵审判员  刘锦仁审判员  吕玲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