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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庞召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召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72号罪犯庞召河,化名龙广义,绰号庞三、大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3)枣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召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832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40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庞召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庞召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2月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庞召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二次判刑;2008年8月受到监狱禁闭处理。本院认为,罪犯庞召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召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