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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天河区涩时代服装经营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晓露。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甘甜,女,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涩时代服装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站前路新天地服装城A档78号。经营者蒲业泉,男,壮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良古村下良古屯1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涩时代服装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1元,由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