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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牛鹏程与王材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鹏程,王材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牛鹏程。被告王材榛。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鹏程诉被告王材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鹏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郭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帆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