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被告:梁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收诉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