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被告:梁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金沟子镇某村*组。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收诉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