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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雨与被告延安百年灵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雨,延安百年灵物业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苏雨,女,汉族,1993年11月8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百年灵物业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枣园镇。法定代表人任勇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雨与被告延安百年灵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原告苏雨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7.5元。代理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