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开辉与被告孙正华买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开辉,孙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薛开辉,男,汉族,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孙正华,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开辉与被告孙正华买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开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薛开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