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与陈育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陈育瑜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航。委托代理人郑豪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育瑜,男,汉族,住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育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育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2元,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汕头市福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统 才审 判 员 郑 振 峰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金潮(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