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1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孙永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陈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陈丽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725-2号原告:孙永清,男,1955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梁茂松,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安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爱武,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方林,该支公司职员。被告:陈丽敏,男,汉族,1988年7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孙永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陈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称因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可以继续治疗。因支付医疗费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孙永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孙永清负担。审判员 查 玉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曹艺伟(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