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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景与杜志华、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景,杜志华,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07-3号申请执行人丁景,男,1960��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志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杜志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杜志华、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