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1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丁景与杜志华、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景,杜志华,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207-3号申请执行人丁景,男,1960��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志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龙鼎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杜志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07月01日向被执行人杜志华、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龙鼎科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艳 搜索“”